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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与案例分析
股票发行审核与案例分析书籍简介: | 公司改制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一) 设立方式(二)注意事项三)案例分析1《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应当关注: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1999年开始,证监会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实行了“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目前在实践中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改制方案以加快上市融资的进程就显得尤为关键。《公司法》对国企和非国企改制重组的有关问题有不同要求 。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若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是一种特殊的改制方式,仅是公司组织形态和形式的变化,不属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指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各自以经营性资产或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包括整体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股份公司,将所有资产净值折成股份,被改组企业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原企业注销。部分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组为股份公司,原企业保留其法人地位,变成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原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系统改组成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重组模式。 捆绑改制模式是指几家发起人,将各自的经营性资产(上述经营性资产在产业链上属于同类业务或上下游业务,具备一定的关联度)作为出资资产,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除国企整体改制外,采用其他方式的企业需要运作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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